原創(chuàng): 余蘇 黃建城
繼《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的“避雷寶典”(上)》介紹了民辦學校買賣、出租、出借、甚至偽造、變造辦學許可證、虛假宣傳騙取錢財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雷區(qū)”之后,本文將繼續(xù)介紹其他四項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常見“大雷”,并為每個“大雷”量身定做了一份沉甸甸的“避雷寶典”,供廣大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學校及時治理和排除自身存在的法律風險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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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學校資金
我們在為某教育集團提供合規(guī)審查服務時,發(fā)現(xiàn)該教育集團旗下幼兒園、中小學的所有收入雖然通過學校對公賬戶收取,但隨后全部都轉移至舉辦者的個人賬戶進行“資金統(tǒng)一管理”,當每個學校有資金需求時,學校再向舉辦者申請將相應資金從其個人賬戶調撥至學校。有時候這樣的資金調撥在學校財務賬目上會記載為舉辦者借錢給學校,學校需要向舉辦者還本付息。
該舉辦者的行為是否已經涉嫌挪用資金?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學費收入應屬于學校的法人財產權,而非舉辦者的個人資產。
其次,《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奔词狗菭I利性學校有辦學結余也只能用于辦學,而不能擅自將辦學結余出借或挪給舉辦者使用;營利性學校的辦學結余也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后形成合法辦學收益后方能歸舉辦者所有。
案例分析
2013年,衢州市現(xiàn)代職業(yè)中等專業(yè)學校的校長和副校長在未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的情況下,串通將學生的學雜費、贊助費共計50多萬轉移至個人賬戶,并用于償還其個人的債務,經學校財務部門催款后三個月仍未歸還,最終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經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學校的原校長和副校長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檢察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教育系統(tǒng)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的通知》(粵教策函〔2018〕160號)(以下簡稱“《移送標準》”)的規(guī)定,挪用資金罪的移送標準為:“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進行營利性活動的?!?/span>
寶 典 四
個人挪用學校資金的問題主要是由民辦學校財務管理不規(guī)范造成的,為了防止該等違規(guī)行為發(fā)展成為刑事犯罪,我們建議民辦學校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治理:
一是規(guī)范學校資金的收支方式。民辦學校應當通過學校的對公賬戶和其他專用賬戶收取和支出相關費用,不得通過個人的賬戶收支,同時應嚴格區(qū)分舉辦者財產和學校財產,避免混同。
二是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范使用資金。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使用學校資金應當按程序由相關負責人審批,使用較大金額的資金應當按照學校章程的約定經合法程序作出決議后方可使用。
三是學校的債務需有合法依據和憑證,如借款合同、銀行轉賬單等,并且在財務報表上得到體現(xiàn),是真實存在的債務。
四是關聯(lián)交易需注重“公平、公正、必要性、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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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財務管理不規(guī)范是民辦學校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是最容易被舉辦者忽視的法律風險之一。我們在一次并購交易的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目標學校僅保存了學校近三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其他年份的會計憑證和賬簿都被銷毀了,目標學校是否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呢?
案例分析
2015年,某教育集團的負責人為了隱瞞集團的真實收支情況,命令其集團下屬的幼兒園、中小學等教育機構的財務人員將電腦中的電子財務數據和紙質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全部銷毀,被銷毀的會計報告涉及金額高達一億多元,最終該教育集團負責人被法院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移送標準》的規(guī)定,民辦學校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即構成本罪。
寶 典 五
鑒于上述,我們建議民辦學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合規(guī)審查和治理:
一是聘請專業(yè)財務人員,規(guī)范記賬。民辦學校應當聘請專業(yè)的財務人員,并根據民辦非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要求規(guī)范記賬,收集和保存會計憑證,以及編制財務報表。
二是委派專人負責保存和整理學校所有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電子財務數據和紙質報告等,以備應對有關行政部門的檢查。
三是完善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范學校資產入賬、費用報銷等相關流程和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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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問題
為了方便接送學生上下學,許多民辦學校向學生提供校車接送服務,但校車安全關系師生的出行安全問題,校車服務也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需要學校多加關注。我們在為學校提供合規(guī)審查服務時發(fā)現(xiàn),某學校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并不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而是普通的客車,且該學校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駕駛員亦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客車有時還會出現(xiàn)超載的情況,如果一旦發(fā)生校車事故,學校需要對此承擔什么責任呢?
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16日,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小博士幼兒園駕駛人楊海軍駕駛非法改裝的校車,嚴重超員,霧天超速,占用對方車道逆向行駛,在發(fā)現(xiàn)相向重型自卸貨車時,向右避讓,重型自卸貨車向左避讓,導致兩車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88萬元。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對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span>
根據《移送標準》的規(guī)定,民辦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等后果,即達到交通肇事罪的移送標準。
上述案例中,幼兒園使用非法改裝的校車且駕駛的校車嚴重超載,已經違反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但是幼兒園的負責人并未及時采取措施排除風險,而是放任駕駛員在大霧天駕駛違規(guī)的校車上路,最終因校車的安全裝置不合規(guī)、嚴重超載、校車逆向行駛等多種嚴重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的情形而發(fā)生重大事故,且該行為已經達到交通肇事罪中“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立案標準,幼兒園的主要負責人也因此為自己忽視校車安全問題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寶 典 六
為了避免上述悲劇的發(fā)生,我們認為民辦學??梢詮囊韵聨讉€方面加強校車安全管理:
一是注重核查校車的證件是否齊全?!缎\嚢踩芾項l例》中規(guī)定運營校車應取得的證件包括校車標牌、校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校車駕駛員資格證等。
二是按時繳納校車保險。校車繳納的保險主要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購買相關保險不僅是法規(guī)的要求,也是降低學校經濟損失的重要保障之一。
三是定期進行校車檢驗。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
四是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民辦學校應當制定相關的制度,增強對校車設備的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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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安全隱患
民辦學校的教室和宿舍是學生和教師日常上課和生活的場所,校舍的安全問題同樣關系到師生的生命安全問題。我們在為某幼兒園提供合規(guī)審查服務時,發(fā)現(xiàn)該幼兒園使用普通的居民住宅樓作為幼兒的教室和午休場所,并且部分午休場所設立在建筑物的三層以上,同時還有多處未經報建和驗收的違規(guī)建筑,那么該幼兒園存在哪些違規(guī)風險呢?
案例分析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明通小學違規(guī)將普通居民住宅樓改變用途,組織大量學生進行集中午休,并違規(guī)立放于一樓樓道內的海綿墊傾倒后嚴重影響學生的實際通過需求,導致學生通過時發(fā)生疊加擠壓,致使發(fā)生六名小學生死亡、三十五名小學生不同程度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明通小學原校長有期徒刑兩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移送標準》規(guī)定,學校校舍或教學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而且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即達到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移送標準。
上述案例中,明通小學違規(guī)將普通的居民住宅樓作為學生的午休場所,違反了《中小學校設計規(guī)范》對中小學宿舍樓梯、消防疏散通道的要求,同時,明通小學也未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規(guī)范和資產管理制度,違規(guī)將海綿墊放置在樓道內,形成樓道通行的事故隱患。明通小學未能注重自身風險的審查與防范,亦未及時排除已存在的風險,最終導致的悲劇的發(fā)生。隨著事故的傷亡人數已經達到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死亡一人、三人重傷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立案標準,明通小學及其負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也由行政責任升級為刑事責任。
寶 典 七
鑒于上述,我們建議民辦學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校舍安全問題進行合規(guī)審查和治理:
一是注重核查校舍的報建和竣工驗收文件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規(guī)劃條件的要求。其中報建及竣工文件主要包括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驗收報告、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
二是學校應當制定資產管理和維護制度,規(guī)范學校資產的管理,定期對校舍進行消防維保和消防檢測,及時排除建筑物的消防隱患。
三是學校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注重對師生消防安全意識的培訓。
結 語
從2016年11月7日《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決定作出后,我們可以看到,不斷出臺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民辦學校規(guī)范辦學和管理的要求越來越嚴格,而且從目前的發(fā)展趨勢看,將來沒有最嚴只有更嚴。但是從我們近兩年對上百家民辦學校進行合規(guī)審查和盡職調查的經驗來看,民辦學校在過去的發(fā)展歷程中確實因為不重視法律而存在諸多違規(guī)甚至構成犯罪的現(xiàn)象,同時我們也看到還有很多心存僥幸的舉辦者,他們認為分類管理制度的實行會讓他們借此“消除原罪”!對此,我們只能真誠地建議:不要小看國家法治的決心。從學校長遠發(fā)展的戰(zhàn)略需要來看, 既然已經發(fā)現(xiàn)“雷區(qū)”,就要及時去規(guī)避和化解,法治的道路上不存在任何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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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小娟